消費欺詐 - 虛假宣傳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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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欺詐,虛假宣傳賠償標準是什麼?

消費欺詐,虛假宣傳賠償標準是什麼?

對虛假宣傳的賠償是: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賠償其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並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營者予以懲處。如果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有過錯的,要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消費欺詐行為有哪些?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綜上所述,銷售摻假或以次充好的產品,騙取消費者的預付款,以虛假的產品説明,產品標準進行售賣,採用不正當手段銷售分量不足的產品,利用廣播、電視等新媒體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這些都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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