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户口簿的用途有哪些
一、居民户口簿的用途有哪些?
2、購房或賣房,需要當事人出具户口本。
3、證明親屬關係,辦理繼承,贈與等需要户口本。
4、孩子建檔,辦理出生證明,落户,入托,上學,等需要户口本。
5、新入人員的户口登記、兵役登記。
6、辦理申請出境手續、辦理生育申請、辦理機動車、辦理個體營業執照、辦理個人信貸事務、參加社會保險,領取社會救濟。
二、户口登記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三、户口遷移流程是什麼?
第一步: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第二步: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第五步: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結婚證等)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四、户口註銷情形有哪些?
1、死亡。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2、遷出常住地。《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3、參軍入伍。《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户口,不發遷移證件。
4、被捕入獄。《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總的來説,户口簿對於任何居民來講都屬於非常重要的證件,在我國,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夫妻之間的户口都是在一起的,所以一個家庭中只有一本户口簿,子女成年後經濟獨立且有穩定住處的,可以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