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户口管理的規定全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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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全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公民常住户口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公民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和發放,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本規定所稱户口登記管理是指户口申報、註銷、遷移、登記項目信息變更更正等户口登記,以及户口證件、信息、檔案管理。

江蘇省户口管理的規定全文是什麼?

公民應當依照本規定在經常居住地登記常住户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常住户口。

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户口登記管理事項,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當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機關的,同時提交複印件。

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户口登記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户政)管理部門,具有户口登記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户證辦理中心等機構,具體負責户口登記管理工作。

户口登記管理工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具體承辦。

户口協管員經縣級公安機關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協管資格的,可以協助從事户口登記事項受理、户口檔案整理等輔助性工作。

《江蘇省户口管理規定》

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取户口登記管理事項相關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嚴禁違反規定或者超標準收取費用。

第九條本規定所稱户包括家庭户、集體户。

集體户包括單位集體户、學生集體户、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社區集體户。

第十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為一户。

第十一條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內常住人口中房屋產權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擔任。集體户户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户主。

户主負責申報與本户有關的户口登記,督促户內其他成員申報户口登記。

第十二條符合家庭户立户條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户立户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係證明;

(二)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者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常住户口。

第十三條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分户,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關係變更等與分户原因相關證明;

(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三)户主及擬分户人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户:

(一)單位擁有用於本單位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單位錄(聘)用人員數量不少於10人或者依據省政府現行政策規定錄(聘)用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數量,確有設立單位集體户必要;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户口。

除本規定明確的出生申報情形外,單位集體户僅限於本單位職工落户。一個單位一般設立一個單位集體户。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學校等單位申請設立單位集體户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於職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產權證;

(二)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勞動合同及勞動保障交納憑證;

(三)本單位錄(聘)用人員居民身份證;

(四)本單位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户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第十六條經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廟、宮觀,可以建立單位集體户,用於符合出家條件的僧人、道士申報户口遷入登記。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户:

(一)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二)具有供學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户口。

第十八條大中專院校申請設立學生集體户,應當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證明;

(二)提供學生集中住宿的房屋產權證;

(三)學校指定協助管理集體户口人員居民身份證及指定證明。

學生集體户僅限於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學生落户。

第十九條本省依法設立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可以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

省轄市設立的區,原則上不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

省轄市市區、縣(市)範圍內一般只設立一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的,應當向人才流動服務中心所在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事部門設立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的批覆;

(二)人才流動服務中心協助管理集體户口人員指定證明;

(三)指定協助管理人員居民身份證。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户落户:

(一)在本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有家庭户口的直系親屬且所在單位未設立單位集體户;

(二)與人才流動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的單位引進的、已簽訂錄(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職稱。

第二十二條根據户口登記管理工作需要,公安機關可以以鄉(鎮、街道)為單位設立一個社區集體户,統一登記符合落户規定,但在當地無處落户公民的户口。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的差距也是隨之顯現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户口遷移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嚴格的按照程序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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