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承運人的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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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承運人的義務是什麼?

根據貨物運輸合同司法解釋承運人的義務是什麼?

目前並沒有關於貨物運輸合同的司法解釋,承運人的義務具體如下: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條 【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九條【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二、簽署貨物運輸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瞭解這些有利於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同時保障託運人的貨物財產安全。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規範

1、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出現被欺詐。

2、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才能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無約定

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三)貨物包裝要求

託運人對託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交通工具等條件包裝。

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四)託運人注意事項

1、託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託運人應對託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託運人填交的貨物託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託運人必須在託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託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誌。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託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5、託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

6、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託運人填交的託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託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託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託運人聯繫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託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六)收貨人的義務

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

(七)貨損賠償方面

1、賠償額的計算

對於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限額賠償

注意在民航、鐵路、汽車、海上和水路五種運輸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貨物運輸沒有明確的限額賠償規定,其他三種都是限額賠償。因此,水運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亦可以就貨物的損失賠償事先進行約定,以便於及時處理損害賠償。

3、保價運輸

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保價運輸,承運人按價值承運,就應當按價值賠償;按重量承運,就應按重量賠償。重量賠償的原則是按重量乘以每單位重量賠償額計算出賠償總額;價值賠償是以託運人聲明價值為賠償基礎。

(八)承運人的免責條件

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其他注意事項

訂立運輸合同應注意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

1、雙方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

2、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

3、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在簽署貨物運輸合同之後,承運人需要遵守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此外還需要遵守簽署的運輸合同的相關內容,在合同簽署後,承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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