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有哪些分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不完全履行有哪些分類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違約瑕疵。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也就是説履行具有瑕疵。對於違約瑕疵,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11條規定,在不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對責任形式和補救方式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則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確定責任。如果合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受害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各種不同的補救方式和責任形式。
(二)損害瑕疵。又稱為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違約瑕疵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財產損失。
(三)部分履行。指合同雖然履行,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對於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四)其他的不適當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履行方式不適當,如依約應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點不適當,即未在合同規定的履行地點履行;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如違反告知義務行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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