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居間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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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規則有兩個特殊性:一為委託人給付義務的附條件性,二為居間報酬請求權的不確定性。實踐中,由於鐘擺式的不對稱信息,居間人與委託人在履約過程中均可能出現機會主義傾向,衍生出雙邊法律與道德風險。

購房居間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有哪些

一、“跳單”違約認定

屋購買者經常利用房產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在交易過程中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俗稱“跳單”。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產權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發佈相關信息,且買受人分別通過不同途徑獲得信息,買受人借用其他信息完成了交易,即買受人未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和機會,而利用新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並完成交易,不構成“跳單”。

二、買房人對所購房屋亦有審查義務

居間人促成買賣雙方訂立《房地產定購協議書》,並約定買方在簽訂協議之日起向居間人支付服務費,儘管《房地產定購協議書》約定的房產面積與房產實際面積不符,且買房最後沒有實際購房,只要買方不能證明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就應當按照約定給付居間人服務費用。買方對其所欲購買的房產負有了解、審查義務,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此產生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三、中介不可追究委託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居間人與委託人(買受人)約定委託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要向居間人支付違約金,該約定不屬於居間合同的調整範圍,居間人不能以此追究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在居間合同關係中,居間人的義務是如實向委託人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事項,權利是收取促成合同成立的報酬或在合同未成立時收取從事居間活動必要的費用;委託人的義務是在合同成立時支付報酬或在合同未成立時支付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

四、居間人過錯賠償責任認定

居間人雖不負積極的調查義務,但應審核與訂約有直接影響的重大事項,並如實報告委託人。因居間人過失導致錯誤報告,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居間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開展中介服務,切實維護委託人利益。

居間活動自古以信用為首要,它可以促進交易,繁榮市場,但如果處理不當, 也可能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敗壞社會風氣。另外某些領域的居間還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房產居間亦是如此,由於目前二手房交易中絕大多數都是通過房屋中介完成交易,房產居間合同往往都是由中介提供,格式不同且簽訂方式多樣,中介往往有着較強的優勢地位,即便有《合同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居間信用仍是不可或缺的。

由上面對購房居間合同糾紛爭議焦點的解讀中,我們得出,居間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居間人,居間人要誠實守信,從委託人的利益出發,不能投機取巧。委託人也要重視與居間人的合作關係,不能存在故意的跳單行為。一切都要依照法律規範的來,不能鑽漏洞。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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