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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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能領取失業金嗎
可以的,但是如果勞動者主動解除合同,是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領取失業金所需的證明條件
(1)本人身份證明;
(2)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失業登記;
(4)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停止享受失業金待遇的情況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四、失業金的數額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一律按842元發放。
只要是因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都是可以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是要注意,失業保險金需要繳納失業保險至少滿1年才可以享受的。並且,如果勞動者後續找到了新的工作的或者是有參軍入伍等情況的,失業金自動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