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二、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因其違約給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此外,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三、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按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28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或出現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違約情況,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依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2113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民法典》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5261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民法典》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4102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1653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發包人代表的是建設方面,對施工的質量完工的時間等都應當有相應的要求,在建設工程的時候首先肯定是需要給發包人簽訂相應的合同,其中要明確寫清楚違約條款和違約之後的補救措施,出現事故可以避免損失或減小損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