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 效力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一、什麼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什麼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生活中經常遇到某人將某物贈與他人,同時要求受贈與人履行一定的義務,這就是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後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其特徵在於: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於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後,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二、效力是怎樣的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説,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責任(詳見後述)。

三、贈與合同中贈與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並轉移所有權。儘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並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中受贈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

1、受贈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後,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2、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於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在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説,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3、在附義務的贈與中,贈與的財產如有瑕疵,贈與人在贈與所附義務的限度內,應當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假疵擔保責任。

五、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解除標準

一般情況下,受贈人不負任何義務,但有時贈與人在贈與時並約定受贈人負一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但是附負擔的贈與合同仍然是單務合同,大多數情況下,受贈人的“負擔”不是向贈與人履行,而是對受贈人使用贈與財產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如某人向一貧困學校捐款(贈與),並要求該筆款必須用於完成某學生的學業。有時,受贈人的義務也可能向贈與人履行。如某學校資助學生留學,同時約定該學生學成歸來後應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這種義務與贈與之間並沒有相互對價關係,而且贈與人履行義務僅僅以受贈財產價值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變贈與合同的片面單務的性質。如果受贈人的義務與贈與是相互對等的,那麼該合同就不是贈與合同。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最多隻能撤銷贈與而不能要求受贈人賠償損失;而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違約時,不僅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如有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一)所附義務應當符合的標準

附義務贈與合同的義務是受贈人在接受贈與後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它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所附義務不能是受贈人的“既存義務”。所謂“既存義務”就是指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説,所附義務不能是法定的義務,這可以從《合同法》第192條第3款規定得出此結論。在實踐中,撫養義務是作為最重要的法定義務。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法定義務作為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則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依贈與人的意願而定,即:或者將法定義務剝離,使原來附義務的贈與成為一般贈與;或者變更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內容,使合同繼續有效;當然也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2、負擔必須是受贈人將來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受贈人接受贈與後才履行的義務。受贈人的“先前行為”(即已經完成的行為)不能作為所附義務。

3、負擔不能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約定了有違公序良俗的義務,贈與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一般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如果贈與合同所附義務違反公序良俗,足以導致整個合同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則無論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或者解除條件,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4、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時不得屬於“履行不能”的義務。締約之後,義務履行不能,可由贈與人決定是否撤銷合同。締約之時的履行不能則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義務屬於事實上的履行不能,顯然贈與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認定贈與合同無效。如果義務屬於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贈與合同亦可認定無效。如果所附義務履行不能是因為受贈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則應當考慮贈與人的意願,是否願意重新設定所附義務而定。

(二)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並沒有對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可以運用法律適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則沒有規定的,適用總則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並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了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徵,同時贈與人也要履行交付贈與物和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同時如果要解除合同也要遵守法律規定,受贈人不履行義務也會有嚴重的法律後果,最好可以在本站網站中找相關律師諮詢一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