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交付指示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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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交付指示的條件有哪些?

書面交付指示的條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二、動產交付的方式

1、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直接佔有權的轉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現實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又可分為4種:一是由出賣人送貨上門的,由出賣人送貨到約定地點,然後由買受人驗收,將買受人驗收合格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二是由出賣人代辦託運的,將出賣人辦理託運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三是由出賣人郵寄的,將出賣人辦理郵寄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四是由買受人自提的,將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其中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一般認為合理的時間)視為交付時間。

2、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不以標的物本身的實際交付為標誌,而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據(如倉庫出貨單、提貨單等)的交付為標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相關單據予以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便發生轉移。

3、簡易交付。簡易交付是指在簽訂買賣動產合同之前,交易雙方即約定標的物已為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為標的物交付時間。

4、佔有改定。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此時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買受人暫時實現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而不是立即實現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暫時實現間接佔有的合意。第五種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動產交付的相關事項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或者對書面交付的情況不能認定的,則還需要對指示交付的具體內容進行認定,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合法的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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