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的條款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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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購銷合同

醫藥商品購銷合同的條款包括那些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為規範我公司藥品採購行為,保證藥品及時供應,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合同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購銷協議:

一、供方必須是證照齊全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並向需方提供加蓋單位紅印章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複印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業務員的法人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其它相關資料等,供需方存檔備查。需方應向供方提供加蓋單位印章的相關企業資料複印件。

二、供方只能向需方供應規定許可經營範圍內的藥品,如供方超範圍向需方提供藥品,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方承擔。

三、供方要對提供的藥品質量負責,向需方提供的藥品應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供方所提供的藥品凡因質量問題所造成的如抽檢不合格、藥害事件等後果,概由供方承擔。如因需方儲存和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負責。

四、供方提供的全部藥品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避免污染,需冷藏的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按國家規定使用冷鏈設備,以防止在轉運過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抵達需方。否則,為此而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方承擔。

五、需方要求供方遵守以下供藥原則:

1、不得供應“三無”藥品;

2、不得供應假冒廠牌和商標及無出廠合格證的藥品:

3、不得供應即將變質或生產日期較久的藥品;

4、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供應有效期少於8個月的藥品;

5、不得供應不符合包裝標誌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的藥品。

六、供方提供藥品時,須向需方提供加蓋供方印章的《藥品檢驗報告單》和銷售票據,且各項內容與該批次藥品相符。

七、供方須按需方購藥計劃的藥名、規格、數量、產地等要求供應藥品,否則需方有權全部或部分拒收。

八、需方憑供方藥品清單票據(清單內容與實物相符),經需方驗收員驗收符合規定要求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藥品驗收過程中若發現破損等不合格藥品,由供方負責賠償或扣除供方藥款。

九、需方須按雙方議定的結款方式按時支付供方貨款;需方不得將藥品銷往其他省份或地區(只限本省地區銷售);需方須向供方提供協議藥品詳細流向,並提供書面材料;需方按供方指定市場批發價格銷售協議藥品。

十、供方與需方必須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生效後方可發生業務,且須在需方鋪墊

萬元資金作質量擔保金。供方人員不得以需方名義銷售協議以外的其他藥品,否則需方不予返還質量擔保金且供方承擔相應責任。如無違規行為則合同期滿後需方全額返還供方鋪墊的質量擔保金。

十一、需、供方在業務往來過程中因受政策等原因所限,雙方不能合作,則應依法終止合同及業務往來。

十二、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 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供方、需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需方名稱:

需方地址:

供方名稱:

供方地址:

供方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需方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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