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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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附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時間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也就是説,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之時生效。當事人一方沒有按規定履行條件,則合同不產生效力。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然,對於所附條件如果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那麼這種民事行為是無效的,法律也自然會認定為該合同無效。

1、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3、《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三、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也就是説,條件不是現實存在的,而是屬於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

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

根據以上所述,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並以此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就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也就是滿足合同所附條件時合同即生效。而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以上所寫的四種情況,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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