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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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時間就是簽訂合同,並使得合同成立的時間,根據《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規定至少在概念上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成立要件,前已述及;但合同成立後,能否發生法律上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則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法》第8條和第44條第1款中所稱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理解為既具備成立要件、又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

《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裏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影響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1)是否經登記。《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 條第3款前段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因此,房屋買賣合同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如未登記的,即不生效力(區別於無效)。這也是為什麼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地方規章中規定採用的格式合同形式的原因,也是為什麼雙方約定其具體交易時間的原因。但是,對於未以格式合同形式出現的、又未經法定登記手續的、由當事人“草簽”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生其效力,法律並沒有為我們指示出來。這裏説的是一般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2)共有人是否同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0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二審判決理由即據此認為《協議書》為無效合同。但是,同樣從這個角度出發,甲單方處分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應屬無權處分;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如《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房屋買賣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實屬效力未定的合同。從二審判決理由中,並未體現出對此點的關注,知其考慮未及周詳。這裏説的是特殊合同程序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的問題。

對於不動產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交易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合同在履行時需要結合實際的不動產情況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合同生效後,雙方都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造成了嚴重的違約情況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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