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與防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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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與防範是怎樣的?

鋼材作為一種使用較為普遍的建築材料,在我們的身邊隨處可見。鋼材的廣泛應用使得簽訂鋼材購銷合同成為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而實際上很多人對於鋼材購銷的簽訂並不是十分了解。那麼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鋼材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風險的防範

一、形式上的預防

1、資信調查。在簽訂鋼材購銷合同前,出賣人要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瞭解對方的履約能力,應儘可能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託律師作盡職調查。

2、送貨上門。送貨方式上儘量採用送貨上門的方式,有利於爭取管轄權和驗收貨物,掌握主動權。

3、先交貨物(樣品封存)。如果貨物質量不利檢驗時,可以憑樣品驗收,簽訂合同時封存樣品,雙方簽字。

4、預履結合。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預付款項支付與對方履行義務相結合,儘量規定對方先履行義務,如先交貨,後我方再付款,或採取分階段付款的方式。

5、情勢變更。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供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6、質疑權利。根據合同法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貨物價格;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如果供方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後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

7、預留尾款。儘量留有尾款,在貨物交付後一段時間再付款,主要是為需要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退換貨時,我方能爭取主動。

8、違約責任。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通常違約方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責任中是否包括預期利潤,可以綜合交易的實際的情況,約定違約方違約時須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潤,約定的預期利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只能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的一種,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轄爭奪。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

10、權利救濟。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積極行使訴權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即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二部分遭遇合同欺詐的補救措施

一、合同欺詐的責任(包括民事欺詐責任和刑事欺詐責任)

(一)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二)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

《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遭遇合同欺詐的補救措施

無論是合同的民事欺詐還是刑事欺詐都是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民法和刑法的規定,在問題發生時,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5、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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