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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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性質而言,倉儲合同仍然是一種託管合同,是一種特殊的託管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保管者交付的倉儲貨物的合同。倉儲合同支付倉儲費。倉儲合同還具有顯著的法律特徵: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保管業務的人。

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什麼

1.倉儲合同區別於一般倉儲合同的一個重要標誌是倉儲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即倉儲合同中為股東保管貨物的一方必須是倉儲經營者。

2.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倉儲合同中,存貨人應當將倉儲物交付給保管人。託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倉儲,中國股東交付的倉儲物應當是動產。

3.倉儲合同是一種雙重服務的有償合同。託管人保管股東交付的倉儲物。股東支付保管費。

4.倉儲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倉儲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

倉儲合同的存貨人或者艙單持有人憑倉單提取倉儲。完成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所稱倉儲合同,是指託管人將託管人交付的倉儲貨物儲存起來支付倉儲費的倉儲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條倉儲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前支取的,增加倉儲費;提前支取的,不得減少倉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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