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償無償性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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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有償無償性的區別有哪些?

合同的有償無償性的區別有哪些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大體程度上就是分為無償合同和有償合同這兩種,比較常見的無償合同就類似於贈與合同,比如父母決定把房子贈送給子女的,就算子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可能説這份無償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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