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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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什麼區別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二、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着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説,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説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説,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説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按照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費用來劃分,可以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自然在無償合同當中一般是沒有關於費用的約定。比如説大多數的贈與合同其實就屬於無償合同,而借貸合同由於多數都約定了利息,因此往往是有償合同。不過也要注意,因為借貸合同也有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因而不能絕對的説借貸合同就一定是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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