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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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終止的事由

贈與合同終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也可以附條件,即贈與一方要求受贈方履行某種義務,受贈方不履行義務贈與方有權撤銷贈與。但這種條件一般是與贈與人的利益無關的條件,而不是要求有償地贈送。如果將某種物送給他人並要求給付一定的金錢就不是贈與關係。

二、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嗎?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即稱附義務的贈與或者附負擔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它是在一般贈與的基礎上給受贈人增加一定的義務或者負擔。 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是沒有義務只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財產的權利的,但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訂立後,贈與人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即稱附義務的贈與或者附負擔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它是在一般贈與的基礎上給受贈人增加一定的義務或者負擔。

在一般的贈與中,受贈人是沒有義務只享有請求贈與人給付贈與財產的權利的,但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訂立後,贈與人必須履行自己贈與合同所約定財產的義務,義務履行後方可對受贈與人提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要求。一般情況下,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不交付所贈與的財產,即贈與所附的義務並不是履行義務的對價。

以上是關於贈與合同終止的事由的全部內容,還有一些關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補充介紹,從整理的資料我們看出,贈與合同終止的事由是受到法律約束的,有法定的撤銷和法定的解除,不得任意違反法律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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