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與單務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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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償合同與單務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無償合同與單務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可以理解所有無償合同都是單務合同,但不絕對都是。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於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1.單務合同,也稱為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

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為典型的單務合同。

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的劃分

(1)劃分標準: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待給付義務。

(2)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3)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3.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

三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就在於是一方履行義務而另一方不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有償合同一般為雙務合同,無償合同一般為單務合同。但也有例外,如無償保管合同即為雙務合同。

二、單務合同都是無償合同嗎

在有償合同中,雙方的給付有對價關係;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有對價關係。由於合同的義務是為特定之給付,故此,任何一種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對待給付合同,適用對待給付規則。比如,一方基於不可抗力而給付不能的,他方亦可不為給付;他方若已為給付的,可解除合同,並可依據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業已給付的利益。如果説一切合同都是諾成性合同,不存在實踐性合同,那麼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任何區別。由於“實踐性合同”的介入,使一部分有償合同成為單務合同。下面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例作一簡短分析。在我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單務合同、實踐性合同。無償借款合同雙方無對待給付關係(即無對價給付關係),自然不能成為雙務合同。有償借款合同的雙方存在對價給付關係,存在着利益的互換,但雙方並不存在義務的對價,無對待義務關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它使貸款人提供貸款的對價給付行為成為使合同生效的“成約行為”,而不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履約行為”。

因而,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係,而無義務的對價關係。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係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於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係,是否妥適,不無研究餘地。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於是否對價義務關係,而定位於是否對價給付關係,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於是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於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與無償合同重合但也有許多獨立的地方,如無償的出借合同中,借用動產的人雖然不需要提供對等的報酬,但是需要將借的的財物保護好,也不得在上面設立抵押等權利瑕疵,屬於單務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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