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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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義務與後合同義務的區別是什麼
先合同義務,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發生的,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法律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該義務一般不是基於當事人的合意產生,不需當事人約定。
後合同義務與先合同義務雖然都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義務,都是在無合同關係情況下,因特定主體之間存在一種信任關係而應向對方承擔的義務,但它們的區別顯而易見。先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有效成立前,屬締約階段的義務;而後合同義務發生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之後,即發生在合同效力消失之後。可以説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締約當事人之間信任關係的確認和保護,後合同義務是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保護的繼續和延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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