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適用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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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適用有什麼條件

定金的適用有什麼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 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二、 定金有哪些種類

1、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2、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3、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4、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後,才能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此外,對於定金的數額,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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