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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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運合同旅客的權利義務

客運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哪些義務

(一)依據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權利:

1、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2、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

3、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

4、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

5、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

(二)依據民法典和相關旅客運輸管理的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應履行下列義務:

1、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託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

2、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3、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並接受處理。

4、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客運合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一)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依民法典的規定享有下列的權利:

1、按國家物價局規定收取旅客客票價款及行李託運費。

2、按規定要求無票乘車、超程乘車人補繳票價款及超過規定的行李託運費。

3、拒絕乘客要求改變規定線路及超速駕駛的要求。

4、按規定檢查旅客行李中夾帶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運輸工具和人身安全的危險品和其他的違禁品(如毒品等)。

5、旅客不按規定將違禁品御下或交有關部門銷燬,有權拒絕承運、單方終止合同的旅行。

(二)承運人的義務

1、承運人的告知義務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2、承運人有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的義務

客票是證明旅客運輸合同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客票上所載明的時間、班次是經承運人和旅客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從而成為合同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

3、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的救助義務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如果承運人對患有急病 、分娩、遇險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為即可被要求承擔民事責任。

4、承運人的安全運送任務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傷亡,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關於客運合同訂立後,當事人都有哪些義務需要履行,同時帶來的還有當事人能夠享受的一些權利。法律規定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因此在享受權利的同時,當然也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的話合同可能就無法履行下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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