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買賣所有權怎麼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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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買賣在現金市場經濟越來越繁榮的今天是很平常的現象,進行機動車買賣就必然會涉及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登記,那麼機動車買賣所有權怎麼轉移登記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機動車買賣所有權怎麼轉移登記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2009年6月8日,陳某與趙某自行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約定趙某(甲方)將車牌號為“京YYY198”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登記所有人為趙某)賣與陳某(乙方),價款為45000元,其中第四條約定“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三十日內將京YYY198小型普通客車過户到乙方名下,自協議簽訂之日至過户期間產生的一切糾紛均與甲方無關。”現該車輛已交付陳某,陳某向趙某如數支付了價款。之後,陳某一直未將機動車過户到自己名下。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車輛歸其所有,並由趙某協助過户。訴訟中,陳某、趙某表示同意過户登記,而因政策原因無法進行轉移登記。

二、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趙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約定將登記在趙某名下的機動車賣與陳某,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依據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機動車是否進行登記,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及物權的轉移。在趙某交付機動車、陳某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雙方的主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機動車的所有權自交付之時已發生了轉移。《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8條第1款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依照該規定機動車轉移登記應由現機動車所有人完成。機動車能否進行轉移登記應由有權機關決定,非由訴訟雙方的意志決定,現法律、法規未要求機動車原所有人協助登記,故陳某要求趙某協助登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且訴訟中陳某、趙某均表示同意過户登記,而因政策原因無法進行轉移登記,故本案在是否協助轉移登記上並不存在爭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2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2條,《機動車登記規定》第18條第1款、第十九條,法院判決確認車牌號為“京YYY198”的小型普通客車一輛歸原告陳某所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已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所以,現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是其應盡法定義務。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出台後,小客車產權轉移登記受到了嚴格的控制,一些機動車買受人企圖通過法院協助執行程序進行產權轉移登記。

在實踐中,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意見並不統一,有些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後通過執行程序為機動車辦理了轉移登記,有些法院則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原告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一)通過執行程序進行機動車轉移登記限於因法律文書的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的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或者行駛證作廢,並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補發機動車登記證書。”

機動車所有權雖以交付作為轉移的標誌,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機動車轉移登記產生物權變動的後果。在因法律文書產生的機動車所有權變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有義務協助進行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協助當事人辦理相關的轉移登記手續。

(二)本案機動車並非因法律文書發生所有權轉移

訴訟時陳某與趙某買賣汽車的交易完成後,機動車一直由陳某佔有使用,陳某亦為機動車交納了保險費用,雙方達成的機動車買賣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物權法規定,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標誌,沒有進行產權登記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陳某與趙某達成機動車買賣協議,並實際交付機動車及價款後,雙方已完成了機動車的交易,機動車所有權已發生轉移。陳某要求確認其對機動車享有所有權,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依法確認。

應當指出,本案機動車產權轉移是基於交付行為而非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發生,機動車的所有權在雙方交易完成後已經發生了轉移,即在判決前機動車的所有權已歸陳某享有,而不是法院判決生效後陳某才享有了機動車的所有權。因此法院判決認定陳某享有機動車的所有權,只是對機動車產權狀況的確認。

(三)機動車私自買賣涉嫌規避法律

如前所述,北京市對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但是若沒有該因素,涉訴雙方也不能進行過户登記。因為陳某與趙某之間的機動車買賣協議雖沒有觸犯法律及行政法規,但違反了行政規章,導致其機動車交易後無法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所有人不通過經銷企業、拍賣企業和經紀機構將車輛直接出售給買方的交易行為。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第五十五條規定:“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六)機動車來歷證明是指:1.在國內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二手車交易發票。在國外購買的機動車,其來歷證明是該車銷售單位開具的銷售發票及其翻譯文本,但海關監管的機動車不需提供來歷證明;”陳某與趙某自行交易,脱離了政府的監管,也沒有按交納相關的税費,是對現行法律的規避,導致了無法進行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後果。雙方若能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交易,則無需出賣人協助,由買受人自行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即可。而法院如果通過執行程序協助買受人進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則無異於幫助當事人規避法律,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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