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後,未經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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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農村房屋買賣後,未經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必須進行房屋產權登記變更,否則,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但是,我國目前沒有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管理機關,無法進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通常,農村房屋只有宅基證。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變更登記。這就意味着宅基證可以變更登記。但是,自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出台了《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後,很多地方的國土管理部門停止了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工作,這就使農村房屋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也不可能。

鑑於上述情形,我認為,農村房屋的產權登記與變動不同於城市房屋,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如果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支付了房款並實際佔有該房屋,即使沒有進行變更登記,房屋所有權也應當發生轉移,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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