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管轄對合同的影響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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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轄對合同的影響是怎樣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那麼協議管轄對合同有哪些影響呢?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合同轉讓對協議管轄的影響

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3條規定: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權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債權轉讓還是債務轉讓,合同的管轄權協議對合同受讓人在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但排除兩種例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在排除原協議管轄的適用時,增加一個額外的規定,即必須要取得原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如在債權轉讓中,不僅要求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另行達成協議管轄的約定,同時還需要取得原債權人的同意,在債務轉讓中,不僅要求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另行達成協議管轄的約定,同時還需要取得原債務人的同意,如果原債權人與原債務人不同意,還是應該適用原合同中的協議管轄。

二、主從合同對協議管轄的影響

(一)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協議管轄不一致的處理

由於擔保糾紛案件多數採取共同訴訟的模式,主從合同一併處理,被告為多人,在確定案件管轄時,應考慮主從合同關係。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9條的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這表明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與擔保人一併主張權利的,如果主合同與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以主合同的協議管轄為準。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單獨主張權利情形下,由於連帶責任保證人的地位視同債務人,即使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約定管轄不一致,債權人也可以依據擔保合同的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二)擔保與反擔保合同協議選擇法院不同案件的管轄問題

擔保合同有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協議仲裁管轄條款的效力是否及於從合同

在審判實踐中,還經常遇到主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而從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如債權人單獨對擔保人提起訴訟,是否受主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排除法院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權威觀點認為,仲裁條款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範疇,《擔保法司法解釋》確定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是確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而非確定案件的“主管”。

債權人與擔保人形成的履約擔保民事關係不受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約定的仲裁條款的約束,雙方當事人在所簽訂的擔保合同中未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以上就是協議管轄對合同的影響體現,協議管轄表現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瞭解協議管轄能夠都當時人合同處理有所幫助。如果您還要了解其他的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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