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作用有哪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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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作用有哪幾方面

定金的作用有哪幾方面?

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擔保合同的履行:

第一、 定金具有違約金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 具有預定賠償性質,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定金便是對對方損失的賠償。

第三、 具有處罰違約方性質。如果一方違約未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定金完全是對違約方的處罰。

第四、 具有預付款的性質,合同履行後,定金可以抵作價款,也可以將定金收回。

二、定金具體有哪些分類?

1、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為適用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4、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5、證約定金

證約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係的證明的定金。證約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定金的交付沒有關係。《擔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沒有對證約定金作出專門規定,但是司法實踐認可交付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為主合同業已經成立的證據。事實上,證約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證約性質不因當事人專門約定而產生和獨立存在,而是由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所派生。

定金在經濟交易中的使用是很頻繁的,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自然當合同消滅之後定金也就i會隨之消滅。這就是定金的從屬性。定金不是法定的,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是要使定金擔保成立,就要求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如果僅僅只有定金的約定,則定金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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