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在法律規定中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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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無名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在法律規定中有哪些方面

1、吸收原則

以合同主要內容為主,吸收次要內容,確定符合合同關係基本特徵的案由。如某建築公司承包了某集團大樓的建設工程,雙方在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還設定了承包方為發包方提供30%建築材料的條款。此合同中事實上存在着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內容,其主要內容應是承發包建築工程,次要內容是購銷建築材料的約定。選擇主要內容來確定案由,體現了合同的本質特徵。其他條款雖屬不同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合同事項,其在整個合同中佔次要位置,無需在案由中體現,但吸收不等於忽視其存在,在實體處理時應一併了結。

2、類推原則

在混合合同中,無名合同內容包括了有名合同的內容,並且具備了有名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特徵,可比照相應的有名合同確定案由。如圖書印刷合同,其中包括排版、印刷、裝訂等工序,但印什麼內容的圖書,開本、印張、字數、印數、質量等要求均由委託印刷方提出,承印方按合同規定完成並交付圖書。有的合同中約定了先由承印方墊用特定的紙張,並負責設計圖書封面等條款。從整體內容分析,合同的本質特徵具有承攬加工合同的屬性,因此採用類推原則,將案由確定為“加工承攬合同”較為得當,在適用法律上,依照經濟合同法的一般原則,比照“加工承攬合同條例”規定進行實體處理。類推原則是通用原則。但值得注意的是,類推必須把握合同關係的基本要件和本質特徵,並且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所追求的最終經濟目的。與可比照的有名合同最相類似,才可能類推以有名合同確定案由。類推原則的適用有利於預防裁判案件的任意性,防止發生在案件實體處理上與法律原則不相符的偏差。

3、結合原則

由兩個以上獨立存在的合同,可以是有名合同,也可以是既有有名合同也有無名合同相結合的合同。其案由的確定,可採用結合原則即合同連接案由並列的方式確定。這是在審判實踐中常用的“複合合同案由”原則。如技術持有人與他人訂立技術轉讓合同的同時,又以技術為投資訂立了聯營合同,實際上是技術轉讓合同與聯營合同的聯立形式。依結合原則,可確定案由為“技術轉讓聯營合同糾紛”。其優點在於維持了存在於無名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的獨立性;結合並列的新的案由不違背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目的;對案件實體處理及適用何種法律上,起了引導作用。適用結合原則,並不排除無名合同中包括不能獨立存在的其他有名合同的事項,但應注意對這些事項條款存在的關注,可以同時適用吸收原則一併處理。

二、無名合同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1、遵循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在第1章中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如當事人地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合法保護、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等基本原則,是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法律原則,在經濟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設定權利義務,訂立及履行經濟合同的過程,就是民事行為實施的過程,在這一活動過程中,主體的行為必須合法,並接受法律的調整和制約,否則其行為及其後果當不受法律保護。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民法通則在第4章中將合法行為要件、違法行為要件及法律保護範圍簡明而準確地作了規定,使調整。規範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更加具體化。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無論有名或無名,首先是主體的一種民事活動,必然要主動或被動地接受民法基本原則和一般原則的調整。我國經濟合同法總則的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應蜀理解為凡符合本條規定的合同即適用本法。顯然無名合同自在其列。經濟合同法第8條規定“以及其他經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本法規定。”可以更加肯定地理解為除去法律另有規定的有名合同以外,符合第2條規定的無名合同,均適用經濟合同法,但在具體操作上適用的應是一般原則。如總則,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違約合同責任等法律規定。

2、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在立法表現形式上,首先確立了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這些原則的功能在於要求保障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地享有權利,自主決定權利義務內容,並負擔風險。同時要求當事人在權利義務的負擔上公正、合理,具有對價性。

無名合同既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也是“契約自由”的產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的暇疵,主觀意志的侷限性造成的認識錯誤及對合同內容合法性或違法條款的控制能力等因素,均能造成雙方不能自行平衡權利義務關係的後果。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確認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的橫向經濟關係,依法調整無名合同中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的事項。要充分尊重當事人自我決定的意思表示的決策性,在此基礎上,只要無“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事實,或雖有某些事實發生但當事人不主張,一般不應以顯失公正或公平而確認合同無效,從而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完整性及風險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正如一些學者所述,當事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最佳維護者”。當然,對當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或“契約自由”權利的過分任意性必須在合法的情形下加以限制。對當事人主觀故意規避法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雖亦屬當事人“意思自治”之結果,但法律的強行干預和調整也是必不可少的。普通法系的國家在立法上,對私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在適用上也是採用限制原則。

3、找準法律,客觀、公正的審判解釋原則

裁判無名合同案件首先要開展“找法”活動。

所謂“找法”是指針對個體的無名合同所設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本質特徵,確定適合於調整該合同關係的法律、法規、條例及司法解釋等,應當説這個確定法律的過程就是。“找法”。“找法”過程適合於所有的案件,但對審理無名合同案件尤為重要。司法實踐證明,大量的無名合同中無相應的具體的法律規定。因此在查明案件事實,理清無名合同內在關係,確定案由之後,“找法”是公正、公平處理案件的必由途徑,找出具體可適用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無具體法律,找民法、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元一般原則,找法理、學理解釋。並可檢索以前所判案例和可供借鑑的外國立法條文及可參考的判例。通過“找法”及對找到的法律進行研究分析,將籠統、多頭、模糊、甚至相互衝突的法律進行整理寸匕較,從而選擇可適用的法律,將案件框定在一定的法律調整範圍內。因此探討“找法活動”與審判解釋、法律適用的密切關係之後,客觀的結論應該在審理無名合同案件中得出,即“找法”是審判解釋的前提;公正、客觀的審判解釋是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裁判無名合同案件的前提。

審判解釋是“找法”的繼續,是適用法律的過程。審判解釋應該理解為,它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針對具體案件,憑藉法官對法律的認識與理解,並借鑑審判經驗與成功的案例,通過法律文書的“判理”部分,體現其對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意圖,實際上,它是法官通過裁判文書,解釋其適用法律的思路或意圖。這其中突出體現的是法官依職能而行使其司法自由裁量權。在審判解釋中不僅僅是對法律的解釋,還包括對無名合同中不明條款或爭議條款的認定與解釋。審判解釋對當事人來説十分重要。鑑於此,自由裁量、審判解釋除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原則以外,還應注意審判解釋的公認性及符合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應當鼓勵法官創造能夠得到公認的、成功的案例。在對合同不明或爭議條款的解釋認定上,應注意遵循合同的整體性原則、符合合同目的性原則、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原則,作出客觀公正的合理的解釋。應特別注意防止因審判解釋法律、解釋合同的偏差和法官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而造成不良後果。

4、採用類推適用原則

無名合同中的準無名合同和有名合同並列聯立合同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上,一般不需要比照類推。但對於純無名合同、混合合同及部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聯立合同採用類推原則,比照有名合同法律法規處理案件,是目前通用原則。

類推適用也稱法律類推。本文所稱類推,是指法院在處理具體的無名合同案件時,由於法律無明文規定,則比照最相類似的有名合同的法律、法規或立法意圖、法理精神,對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種方式。實際上這是通過類推適用法律,來彌補立法上調整無名合同的法律空間。

綜上所述,無名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出現的,這一類合同的效力也是有法律規定的,同時這類合同也填補了法律明文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的空白,補充了合同的種類,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簽訂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也是一種法律規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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