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免責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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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當事人訂立的明確雙方責任和權利的的書面證明,由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種客觀、主觀因素的影響,可能會發生違約情況,此時違約方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也有一些可以免除責任的事由,本文中就將對免責事由進行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履行免責事由有哪些

合同當事人違反了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致使合同無法順利履行,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存在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主觀和客觀條件,該合同當事人不實際地承擔全部或者部分違約責任。對於這些法律規定的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主觀和客觀條件,可以稱為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具體內容如下:

1、不可抗力。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説,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較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對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第一、遲延履行後的責任。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後,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第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債權人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370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條文規定。

3、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第一,對於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產生的違約情況是可以申請免責的,其次我們應該知道合同履行中由於他人的侵權行為導致一方違約的,此時也是可以免責的。如您想要了解更多的內容,可登陸本站網,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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