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與合同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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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與合同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侵權責任與合同法律責任有什麼區別?

《合同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據現行法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區別具體如下:

1、歸責原則不同

(1)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而其過失是以抽象輕過失為標準,而在債務不履行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外,當事人可約定對抽象輕過失的不負責任;

(2)合同違約職責適用嚴格職責或犯錯推定職責,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受違約職責。

2、舉證責任不同

(1)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的被害人應證明行為人的過錯,但在無不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只要證明合同確實存在及債務人未按約履行義務即可,如有損害,證明損害的存在。債務人除根本否認未履行債務或證明其已履行外,只有證明債務不履行時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才能免責。

(2)不過,在合同職責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無犯錯,否則,應承受違約職責。

3、賠償範圍不同

(1)侵權責任的賠償數額不能事先約定.在確定賠償範圍時,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而違約的賠償額當事人可以預先約定,如果債權人實際所受的損害超過了約定數額,就不能請求賠償。

(2)合同違約責任僅限於對正常的積極利益的損失負責;而因故意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債務人不得主張抵消,但在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以以其對於債權人有同種類的債權而抵消。因此,債權人選擇侵權之訴就可以預防債權人抵銷權的發生;

4、義務內容不同

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識和利益關係確定的但是,在侵權做法中,不存在着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5、職責構成要件和免責要求分別

在合同違約職責中,做法人只要實施了違約做法,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受違約職責。通常來説,違約可否導致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職責的成立。

但是在侵權職責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職責成立的前提要求,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職責的產生。

二、侵權責任與合同違約責任的競合怎麼辦?

1、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發生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判斷選擇行使請求權,既可以基於侵權行為提起侵權責任之訴,也可以基於違約行為提起違約責任之訴。二者均以損害賠償為給付內容,故債權人不得雙重請求。受害人依照《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行為的請求權。但是如果在合同關係形成以後,一方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可能會同時存在,對於此種責任競合的情形,受害者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選擇要求侵犯自己權益的公民、或者是單位承擔何種責任,也即受害者並不能同時要求他人向自己同時承擔違約、侵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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