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與買受人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區別是什麼?

出賣人與買受人區別是什麼?

出賣人和買受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如下: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買受人的主要義務如下: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二、如何認定買賣合同的?

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第六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的事項未作規定時,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互易等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也參照買賣合同的規定。

出賣人和買受人就是平常的買家和買家,出賣人是賣家,買受人是買家。買賣合同主要是用於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一方支付價格,另一方轉移所有權。買賣合同中,商品交換是最普遍的形式,也是最典型的有償合同。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