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和共有人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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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的買受人和共有人產權有區別:

買受人和共有人區別是什麼?

1、買受人又稱買方。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是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購買房產的單位和個人。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2、買受人是買賣合同中約定支付價金的人。若保險事故發生於買賣合同成立後,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前,則原保險契約上的利益之歸屬應具體分析:若於買賣之際,出賣人純為買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則保險賠償金應屬於買受人。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係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簽定正式的購房合同,在擬定的時間地點,購房者備齊所有憑證,與開發商或代理商正式簽定購房合同。預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現房)區別:

1、預售合同在商品房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户手續。商品房出售合同適用於商品房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商品房)銷售。

2、因此,現在籤的預售合同,交房時不再簽出售合同,可以直接辦理過户手續。如果預售合同是在1997年5月31日前簽訂的,仍需按合同本身約定,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簽訂出售合同,方能辦理證户手續。

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商品房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

2、房價,包括税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3、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

4、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房屋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5、質量標準,包括裝飾、設備的標準、承諾及違約責任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轉的承諾、質量爭議的處理等;

6、產權登記和物業管理的約定;

7、保修責任;

8、乙方使用權限;

9、雙方認定的爭議仲裁機構;

10、違約賠償責任;

11、其他相關事項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圖、裝飾、設備標準等。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國的共有關係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我們要多加註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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