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有無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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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有無訴訟時效的限制?

施工合同有無訴訟時效的限制?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衞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期屆滿後二年。

二、建設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訴訟時效的相關問題

1、工期為工程開工至竣工的期間。

工程開工,分為計劃開工日期(指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指工程符合開工條件,承包人提請開工報告,發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或開工令載明的開工日期。由於符合開工條件主要指發包人已獲得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故,實際開工日期通常會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晚。)

工程竣工,是工程合同約定的承包範圍由施工圖紙所載明的工程內容已經完工,竣工也有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的區別,合同計劃開工日期順延,計劃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或施工合同約定有形象進度節點工期的,發包人主張節點工期延遲,訴訟時效為當事人提出工期順延或工期遲延簽證申請後二年,如工期爭議涉及工程質量缺陷的,訴訟時效為質量缺陷鑑定出具意見後二年。

3、工程竣工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逾期竣工,訴訟時效為工程實際竣工之日後二年,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張有除斥期間的,除斥期限屆滿喪失時效。

雙方在確定施工情況時,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訴訟時效的相關情況,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提出訴訟請求,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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