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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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確認合同無效的級別管轄規定是什麼?

因合同無效產生糾紛的,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進行管轄,也可以由被告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須使之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該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須使之符合:

(1)管轄地與雙方簽訂的合同有一定的聯繫,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選擇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該管轄條款就不發生效力,確定管轄法院最終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及其他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對於認定合同無效的糾紛。如果級別管轄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約定確定。如合同沒有約定,則應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認定合同無效的管轄理由是什麼?

因為對於管轄,法院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着一定得爭議,對無效合同糾紛一般亦應按定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分析以上法條內容,我們不難發現: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合同雙方只要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蓋章,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生效則還須具備“依法成立”這一條件。可見,合同成立是對合同事實的評價,而合同生效則是對合同價值的評價,二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二)無效合同屬於有效成立的合同。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這一法律規定,是對無效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的價值否定,但正如前文所述,這種對合同的價值否定只能及於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於合同的有效成立。換句話説,只要符合成立條件,合同即使被確認無效也不能改變其有效成立這一客觀事實。

(三)“合同”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合同”顯然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為要確認合同是否有效,需對合同內容進行實體審查,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職責權限,即便是業務庭的審判人員,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審之前確認合同的效力,何況依照法律規定,對管轄權的審查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不應涉及案件的實體處理。因此,只有將該法條中的“合同”解釋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於實踐操作。可見,無效合同糾紛確定地域管轄時亦應適用這一法律規定。

在合同中約定級別管轄的時候,應該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如果超出法律的範圍,約定是沒有效果的。如果無效合同中的約定無效,就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則處理。

其實根本上來講,並不是所有的合同在民事主體協商一致簽訂之後就生效的,此時也是會出現合同無效的情形的,如果是出現了合同的效力的糾紛的,此時簽訂合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是可以選擇通過協商或者是訴訟的方式處理的,保護自己的合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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