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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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同時又叫做恩惠合同,其實也就是説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償付任何的代價同時又享有合同權利的一種合同。那麼關於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帶來關於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內容。

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原有合同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從世界法治的演進歷史看,原有的歸責原則存在一定的缺憾。統一合同法借鑑了英美法系的合同違約歸責原則,對傳統的歸責原則提出了挑戰,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由於這個條文中並未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已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理論與實踐界普遍認為統一合同法完全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筆者認為對這一條的理解,不能望文生義,換言之,統一合同法所採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用於權利、義務對等的有償合同毋庸置疑,但並不是無過錯責任的絕對化,對於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對價的無償合同則要區別對待,應採過錯責任為宜。

二、解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要解決無償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首先要對歸責原則的概念、分類等作一簡單剖析。所謂歸責原則是指基於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一般分為兩類:

1.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違約方有無過錯,若非存在法定免責事由,只要未履行合同義務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須有過錯才承擔違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2.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合同受害方只須證明違約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無須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違約方亦無須證明自已對於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主觀上無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為就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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