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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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是什麼
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我國民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規則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針對無償合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總則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其並未對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進行的區別,即違約就應承擔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但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分則中對這幾種無償合同規定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贈償責任。”第374條規定:“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406條規定:“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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