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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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怎麼處理?

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怎麼處理?

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要按照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來處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民法典》對於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百九十四條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格式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是可以對有關事項的認定進行協商處理的,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格式條款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後期在簽字後具備效力,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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