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156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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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釋156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指導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理解上面的問題。為此,最高法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對刑訴法中一些適用問題做出了明確解釋。對應附帶民事訴訟,也有專門的條款。那麼,刑訴法解釋156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普及下有關法律知識

一、刑訴法解釋156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損失的單位作出賠償;遭受損失的單位已經終止,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繼受人作出賠償;沒有權利義務繼受人的,應當判令其向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由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二、附帶民事訴訟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為物質方面的損失

三、發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什麼時候?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只要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害人依法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90條規定:在偵查、預審、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已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記錄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綜上所述,最高法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也很多,對刑訴法中每個章節都做出了説明。根據刑訴法解釋156條規定,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確定事實清楚的,應該判令被告向損失單位和個人直接賠償損失。如果單位已經解散,則單位債權人有權領取這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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