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的風險轉移時間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一、 佔有改定的風險轉移時間是什麼?

佔有改定的風險轉移時間是什麼?

佔有改定的風險轉移時間就是合同簽訂的時間,合同生效後發生佔有改定的變化,也就存在風險的轉移。對於佔有改定的規定債務人只要明確的表示將財產交給佔有者此時就會使得交付任務結束,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二、風險轉移的概念是什麼?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交付風險轉移是為了解決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標的物毀損、變異、滅失,其損失由誰承擔這個問題的。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標的物風險轉移的交付主義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七十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後有權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是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需要明確的是,轉移風險這種操作方法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但必須是各方當事人對交易過程當中可能存在着的法律風險都非常的清楚,不然的話,這種轉移風險的行為就涉嫌侵犯到了對方的知情權,即便有合同也可能是無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