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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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危險事故發生之後,對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損害,可以獲得充分的補償。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賠償金額應公平合理,合法合情,並經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②損失價值的估計,應以發生危險事故的當時當地市價估計為準則;
③當損失價值無法估計,或當事人之間出現意見分岐時,可以採用恢復原狀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
④保險標的物多於一項時,應逐項分開計算,各項的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⑤除定值保險外,應按危險事故發生時實際損失價值為準則,並以保險金額為限,以防道德危險的發生;
⑥嚴格核對保險單的時效、財產存放地點、保險項目、被保險人,並分析出險的真正原因,努力做到該賠則賠,不該賠則絕不賠。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58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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