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損失減輕損害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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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規定的義務或者是履行的義務不符合規定,給對方造成了一定的財產上的損失,這個時候就會由違約的一方賠償遭受損失的一方,這就叫做合同賠償損失。那麼關於合同損失減輕損害的原則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來。

合同損失減輕損害的原則是什麼?

減輕損失規則(以下簡稱為減損規則)最先是從英國普通法上發展出來的。在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條規定了該規則。在英美法上,減損規則雖系由合同法發展出來的,然其適用並不侷限於合同,對於侵權行為亦有其適用。

我國法對減損規則的規定表現為,《民法通則》第114條和《合同法》第11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嫡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減損規則和於有過失規則之間的關係是,減損規則的運作邏輯四“要麼全有,要麼全無”,而現代的與有關過失規則的運作邏輯則是按過錯程度及原因力確定責任的大小範圍並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攤。另外,“在區別於有過錯和減輕損失時,記住下面一條是會有幫助的,即原告的減損義務的產生系後於違約而且後於原告意識到被告的不法行為已造成了損失;原告的與有過錯的發生系先於或者同於損失的發生。關鍵的區分事實是時間。”減損規則直接影響到受害人所可獲得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而該規則的適用則要看受害人是否及時採取了減損措施,其核心就是要看受害人是否合理地作為或者不作為了,因而我們可以説減損規則的關鍵在於判斷受害人行為的“合理性”上。《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為“採取適當措施”,此類“適當措施”或者“合理措施”均屬不確定概念,其內涵不確定,但外延是開放的,在適用於具體案件之前,須由法官作價值補充,使其具體化。

減輕損失的措施可以類型化為停止工作、替代安排、變更合同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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