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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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利益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保險利益損失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指的是投保人對於保險標有法律上的利益。

《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在簽訂的同時,就要對被保險人起到保險作用。對於其他的保險來説,財產保險的保險標是財產等利益,而人身保險的保險標則是被保險人的壽命和人身安全。

(二)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品德,而在保險合同關係中,誠信更是非常重要。最大誠信原則指的是當事人在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時,要誠實地向對方充分公開重要事實,不允許有任何虛假、欺瞞的行為。除此之外,在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誠信也是必要的,一定要誠實的地上報簽訂合同所需要的資料信息,避免因為虛假信息導致出險之後不能理賠。

(三)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指的是導致保險事故是賠付的原因選擇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在保險事故中,近因屬於保險責任,保險公司負有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並不能所有的原因都進行賠付,否則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會非常大,所以在賠付的時候,只能夠選擇最直接的原因進行賠付。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分為兩種,一種是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遭受了經濟損失,保險公司給予補償,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損失,那麼就得不到補償。第二種是被保險人所可以得到賠償的量,是使保險標在經濟上恢復到一開始的樣子,被保險人不能夠通過補償得到額外的利益。

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哪些?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係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現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於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僱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製造商、銷售商、修理商;僱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包括了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等四種利益。當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受到了損傷的時候可以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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