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法院審查程序規定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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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法院審查程序規定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嗎?

刑事申訴法院審查程序規定申訴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嗎?

1、申訴不一定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六條 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受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交下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二、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需要提交什麼材料?

1、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申請再審或申訴不符合前面的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對終審刑事裁判的申訴,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

(1)有審判時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採信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3)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4)據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自相矛盾的;

(5)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違反《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適用失效法律的;

(6)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7)量刑明顯不當的;

(8)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9)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案件當事人,若是不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可以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自己是否有申訴的資格。若是具有資格,則可以提出申訴請求,該請求提出的時候,還需要提交證明自己有申訴資格的材料,否則申訴請求可能並不會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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