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再審程序審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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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再審程序審查什麼?

檢察院再審程序審查什麼?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申訴初審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應當提出抗訴意見,連同案卷一併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決定抗訴後,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

二、再審注意事項有哪些?

1、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當通過原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列舉的事由提出;對生效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應不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者向檢察院抗訴,要求再審。檢察院啟動再審程序,主要審查幾個方面,包括法院審理程序、判決適用法律、證據材料及審判人員作為等。發現存在問題的,檢察院會要求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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