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混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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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混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合同混同的種類包括哪些?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於消滅。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

二、合同混同的性質

1、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因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時,為履行不能。但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有欠缺時,不得認有債權成立,故沒有發生履行不能的餘地。此説顯然不足採。

2、混同有清償性質,即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時,自其遺產受清償。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時,對債權人遺產為清償。但此種學説全為擬製,以遺產視為獨立人格,如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則難以清償為説明。此説不足採。

3、債權因混同消滅,是因目的達到即因獲得實質的滿足而消滅。但債權因混同不必達到其目的,例如債務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權時,則很難説債權已達到目的。此説亦不足採。

4、債權因混同而消滅,是基於債權成立須有兩個主體的觀念。任何人不得對於自己有債權,從而同一人同時為債權人和債務人,違揹債權觀念,因此有混同時,債權應消滅。於是,混同是債權消滅的獨立原因。此為通説。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之一,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見,我國民事立法認為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獨立原因。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因混同屬於法律事件,其成立僅以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為要件,無須任何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混同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式之一,它是指合同項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二為一,致使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事實,此時我們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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