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房屋能否佔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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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房屋能否佔有改定?

一、個人的房屋能否佔有改定?

不能,買賣房子不能佔有改定,佔有改定適用動產交付。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是不可以佔有改定佔有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通過交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才適用佔有改定規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抵押權設立、地役權設立均不適用交付主義。根據物權公示性的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應當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物權公示在不動產為登記,在動產為交付(佔有轉移)。

二、簡易交付和佔有改定的區別是什麼?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後,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後,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佔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佔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佔有,佔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佔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佔有,而佔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佔有。

4、適用範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佔有改定只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於動產物權的設立。

三、佔有改定屬於觀念交付嗎?

佔有改定是觀念交付的一種。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佔有改定是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後,還與受讓人通過一定的方式簽訂相關協議並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情況,具體的操作程序和步驟應當結合法律依據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違法行為

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個人的房屋是不能佔有改定的,佔有改定製度,為現代社會的民生活動提供了靈活便利的交易形式,佔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形式,將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之後,與受讓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改定的當事人繼續佔有該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改定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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