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還在繼續上班有沒有二倍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還在繼續上班有沒有二倍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還在繼續上班有沒有二倍工資?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還在繼續上班是有二倍工資的。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應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並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寬限期。也即: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工之日”的理解存在爭議。上述第二種意見就是認為“用工之日”系用工第一天,而續簽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簽訂過勞動合同,故續簽勞動合同不屬於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繼而得出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結論。我們認為,該觀點過於狹隘和機械,該條“用工之日”應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僅包括初次訂立勞動合同用工的情形,也應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後的用工是一種重新用工行為,《勞動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應包括合同到期後的重新用工行為,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續簽合同等同於首次簽訂合同,適用二倍工資罰則。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理解為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訂立的所有書面勞動合同,包括首次訂立和續簽的情況,如果僅狹義理解為首次訂立勞動合同,則會產生用人單位只要和勞動者訂立過一次勞動合同,就可不再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有悖《勞動合同法》關於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上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和原勞動部“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因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一致,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即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後有些單位可能是出於過失或者是故意不與員工提前關於續簽的事情,導致員工為了工作又不敢貿然提出以免丟失工作,此時員工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就相當於是沒有有效的合同保證其權益的,而單位的做法也是違法而需要給員工雙倍的工資賠償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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