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退不換是否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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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不退不換是否合理有效?

格式合同不退不換是否合理有效?

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退不換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無效約定,所以不合法。但是你要退的原因必須是法定原因,如果只是不想要了,不可以退。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説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二、什麼樣的合同可以撤銷?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於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於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具有以下的幾種情形,合同可以依法撤銷,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顯示公平的情況;合同中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違背對方的真實意願簽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標的物,存在重大誤解時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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