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合同生效後一週不退還貨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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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合同生效後一週不退還貨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約定合同生效後一週不退還貨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根據上述規定,《民法典》規定的收貨方的驗收期限有以下幾種:

(1)有約定的,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驗收;

(2)未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驗收,這個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貨方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期限;

(3)無法確定合理期限的,檢驗期限為2年;

(4)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5)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四項的限制。

以上就是我國《民法典》關於此類情況的規定,很明顯我國法律上規定這種例如約定合同生效後一週不退還貨款的約定效力在一定範圍內是有效,所以大家在合同中如果要有此類約定的話一定記得不要超出了範圍,否則則會導致約定無效的情況出現,當然,我們在簽訂此類合同的時候也可以去諮詢更專業的人士,他們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功底和豐富的從業經驗,所以會給出更專業的回答,保護您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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