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異議登記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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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異議登記法律規定是什麼?

房屋異議登記法律規定是什麼?

房屋異議登記法律規定是指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正確性存有異議而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將其異議在不動產登記簿中加以記載的過程。

適用範圍:一般適用於夫妻關係或者家庭房產共有關係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關係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民法典》規定的異議登記制度,作用在於防患於未然,在事實不明瞭前作出限制和提示。具體來説,異議登記的作用並不是塗銷或變更不動產記載的事項,也不發生變更不動產登記的效力,而只是將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異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從而使不動產登記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進而對想交易該不動產的人予以警示。

異議登記相對於針對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而言的。所謂登記的權利推定效力,就是説,一項不動產一旦在產權登記簿上登記,那麼就推定該不動產屬於登記的所有人。但事實上我們都知道,登記是可能有錯誤、延遲,或很多其他情況,使得登記簿的記載跟真實所有人並不一致,但是由於不動產登記本身有公示效力,在不動產的交易過程中,買受人可以根據登記認定賣方的所有權。

對於因房屋交易而可能導致權益受損的第三方來説,異議登記的警示效力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可以使得買受人喪失了主張自己是“善意佔有人”的資格。

二、異議登記規定內容是什麼?

異議登記後,申請人還是應儘快要求原權利人同意向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以便從根本上保障自己對房產的所有權。

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否則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為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交易權,避免有人惡意申請異議登記,延誤房屋交易時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通常情況之下,夫妻關係或者是家庭方面關係、共有關係存在的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通過異議登記的方式來提出異議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提出異議登記之後,15天必須要提起民事訴訟,否則的話異議登記就會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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