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登記轉移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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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登記轉移的法律規定

房屋產權登記轉移是對房屋權屬的重新認定,房屋所有權由原權屬人變成新權屬人名下。對於房屋產權登記轉移我國法律法規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聊聊房屋產權登記轉移的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房屋產權登記轉移的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房屋登記辦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築區劃內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併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登記辦法》第 32條規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一)買賣;(二)互換;(三)贈與;(四)繼承、受遺贈;(五)房屋分割、合併,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六)以房屋出資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記辦法》第 33條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二、房屋產權登記轉移存在的問題

1、土地使用手續不合法。如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而出賣的房屋。

2、出賣人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的主要義務,在受讓人沒有按約履行全部義務前,土地管理部門一般會限制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

3、房地產開發企業違章建房。開發企業超過審批進行建房,超出的部分就無法辦理產權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規定的資料。如因沒有通過綜合驗收而不能提供綜合驗收合格的證明。

5、其他原因。如開發企業沒有將抵押權註銷、涉及訴訟房子被人民法院查封等情況,也會影響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的辦理。

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出現最多的發生在房屋買賣過程中,當然也有贈予等情況,不過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是一件很繁雜的事情,不僅要計算房屋產權登記轉移的費用,而且還需要確認程序是否合法。所以,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找專業律師陪同,他們的幫助是很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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